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出击、主动作为,从重从快查办了11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现将4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以此警示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案情提要 1、大邑县内蒙古大道某药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8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大邑县内蒙古大道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电子体温计已超过使用期限,同时其经销的电子体温计、玻璃体温计和抗病毒颗粒未明码标价。还查明,当事人以9.2元/只的价格购进KN90口罩100只,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以16元/只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额73.91%;以11.5元/只的价格购进KH9500口罩340只,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以18元/只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额56.52%。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和不明码标价以及哄抬物价行为。2020年2月10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作出了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电子体温计5盒、没收违法所得3049.55元、罚款36560元的行政处罚。
2、大邑县南街某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年2月1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邑县南街某药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2个药品无价格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9日分别购进何济公牌阿咖酚散和高牌阿咖酚散销售,至2020年2月1日案发之日,累计销售了30盒济公牌阿咖酚散,尚余10盒济公牌阿咖酚散和20盒高牌阿咖酚散摆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个产药品均未按照规定要求在货架上或产品上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0年2月10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60.60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3、成都某药业连锁大邑县晋原镇某店涉嫌未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案 2020年1月28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药业连锁大邑县晋原镇某店进行检查, 发现其店内销售的“复方板蓝根颗粒”等多款产品未明码标价。还查明,当事人为开展促销活动,将其经营的“百合康多种B族维生素片”标注原价为118元,现价59元,经查明,当事人在开展促销活动之前并未有118元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2020年2月11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6.1元、罚款7824.4元的行政处罚。
4、大邑县韩场镇某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0年2月3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大邑县韩场镇某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以1元/个和1.12元/个价格购进普通脱脂纱布口罩290个在其店内销售。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均价2.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33个。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口罩成为紧俏商品,因此,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对剩余的157个口罩连续涨价两次销售,其中,以每个5元的价格销售11个;以每个8元的价格销售146个,进销差价率分别达400%和70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0年2月11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6元、罚款5330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现场照    
阻击疫情,人人有责 感谢你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 你们的投诉举报我们都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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