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0)第 2 号
集体所有土地共18. 5160公顷,合277. 7400亩(详见附表)于 2020年5月12日经四川省入民政府以川府土〔2020) 509号文件批准征收,作为大邑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
一、具体实施单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大邑县大邑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详见下文)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題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网络配图
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按照(详见下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 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逬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 31 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标准和办法执行;
住房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详见下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 99号)、《大邑县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邑府发〔2018) 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被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薄、 居民身份证到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大邑县2019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13曰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以下标准为坝区标准,丘区、山区标准按相应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 函〔2012〕99号)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 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 函〔2012〕99号)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每公顷为1.836万元。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各被征地村(社)征地补偿安罝费用(项目实施时,根据各村社土地、人口状况据实核算),其中安置补助费的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五、住房安置
此批次征地按照《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此批征地共有193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项目实施时根据各村社土地、人口状况据实办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 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标准执行,将上述在城市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规定条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来源:大邑县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