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某男子与同事聚餐饮酒后身亡】 谁来担责?
1月4日,家住成都市大邑县的小姚向四川观察记者反映,其父亲1月1日晚与同事聚餐喝酒后晕倒,随后送入当地医院治疗,1月2日在从大邑转院至成都的途中去世。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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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你和朋友喝酒上头了,“五魁首,六六六”的强行劝酒致朋友发生意外,那么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劝酒之类的行为,朋友只是自发性的喝多了出意外,则只需要补偿一点钱就行。 
同时《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也就是现在发生任何事情,不再走人道主义路线,以“死者为大”,避免了讹钱、死者家属乱要钱,的现象,尽量往绝对公平的路上走。 
关于这个你怎么看,你平时聚餐会劝朋友喝酒吗? 综合:四川电视台新闻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