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邑在藏老乡: 您好!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内零星散发与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积极配合各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确保您和家人的健康,特向您发出如下温馨提示: 一、非必要不返邑。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在外出行不可控因素较多,建议您非必要不返回大邑,遵守各地疫情防控政策,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待疫情形势稳定后再返回大邑。 二、如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返邑,须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提前72小时将返邑时间、14日内旅居史、个人联系方式等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 2.须有西藏县(区)防疫办出具的《出藏人员审批表》,如无上述材料,不得入川。 3.如您近7日内有西藏有疫情县(区)旅居史,需持72小时内3天3检(每日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近7日内无西藏有疫情县(区)旅居史人员,需持48小时内2天2检(每日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返邑后,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家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措施,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自抵川之日起,自费进行7天集中隔离。 三、因目前疫情形势严峻,自驾回邑风险较大,为了最大限度避免您在返邑途中出现感染风险,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返邑,建议您乘坐西藏返川铁路专列返邑。 四、相关责任: (一)对未按要求向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主动报备的相关人员或拒绝隔离等情形的,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办理; (二)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若违规违法对象是中共党员身份的,将同步移送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感谢您对大邑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大邑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来源:大邑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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