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 停车

 这种行为,要不得!!! 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三十四条规定 在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绿地造成损坏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壹《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 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为更好地保护我县城市公共绿地,为广大群众营造更加优良的生活、游憩环境,县综合执法局将开展整治违法占绿专项行动,在此我们发出倡议。 贰倡议内容如下: 1、有违法占用绿地行为的居民,请尽早进行自觉处理。 2、任何居民发现违法占绿现象,要主动劝阻、举报,为保护公共绿地贡献自己的力量。举报电话:88294215。 3、任何居民均不得擅自违法占用公共绿地,毁损绿化;对屡教不改、我行我素的个别居民,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来源: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