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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广告“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原则是什么?

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什么情况下“绝对化用语”不违法?

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因此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上述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哪些情形不适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上述情形,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

规定如何处理?
(一)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

违法行为轻微或社会危害性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