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 我们“零容忍”
近日 由本院法官刘昊撰写的 (2020)川0129刑初130号 刑事判决书
作为优秀裁判文书
荣登重庆一中院《审判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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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大邑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的禁渔期 这时是各种鱼类繁殖盛期 但总有少数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案中的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 在禁渔期顶风作案 被逮了个正着... 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属于大邑县禁渔期。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在大邑县鹤鸣镇联和村鱼石桥河段(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多种鱼类共计21条。 两名被告人被现场挡获,执法人员从被告人处查获电瓶1个、电鱼杆及网兜1个、变频器1个、高容量铝塑锂电头灯1个、渔获物21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电瓶1个、电鱼杆及网兜各1个、变频器1个、高容量铝塑锂电头灯1个,予以追缴、没收; 四、判令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大邑县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五、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大邑县斜江河流域增殖放流不低于10000尾、规格不低于2.1寸的鱼苗。 法官说法 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禁用的电鱼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捕鱼对许多人而言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休闲活动了,然而却有不少人因为捕鱼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非法捕鱼是一时之利更是违法行为,对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要时刻警醒,不可随意非法捕捞。同时,如发现非法捕捞线索,需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