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飞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根据《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净空区域保护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