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日前,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学习培训和服务指导。 
2003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年代久远,许多内容缺失。其后,陆续出台了《行政强制法》《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其中对行政处罚作了许多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给执法人员具体详细的工作指引,促进他们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从2021年10月起,多次组织研讨并多方调研,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五次征求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委法规执法处、总队法律顾问等单位的意见,在2022年4-5月,挂网征求公众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规定》。 《规定》中明确了“案件初查”的概念,规定了从案源发现到作出是否立案的时限,以及不予立案的情形等。在第六章中,还详细规定了查封、扣押程序,明确实施查封、扣押前须报告并进行审批;执法时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执行;执法当场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准。 《规定》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程度,杜绝执法不规范、操作简单粗暴、执行跑偏走样等问题发生,也为执法队员提供了执法依据,是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百科全书”。 《规定》经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