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郭某某已经回到大邑县了,我已经知道了他的大概位置。 好的,我们立刻查明情况! 
4月15日正值周六 大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 “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 立即前往现场 在大邑县某茶楼控制了被执行人 执行人被当场带回法院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郭某某系大邑法院6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此前声称在东南亚地区做生意,受疫情影响收入不佳无法还款,遂长期未履行给付义务。 
据执行法官调查,郭某某的微信账户在2022年期间出现大额流水交易,向其核实时,他表示这是作为中间商的经营活动并没有挣到钱。问询后,法官判定,郭某某有能力但长期逃避拒不履行义务,当场下达15日拘留决定书。 
郭某某在明确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后,当场向申请人作出还款承诺,并提供了两件收藏品作为担保物。 法条链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下一步,大邑法院将继续开展“双年”专项活动,增加“查人找物”、执行强制措施运用力度,营造执行高压态势,强制监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保障申请人实现胜诉权益。 来源: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