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四级伤残 被执行人无力赔偿 躺在病床上的伤者 一度失去经济来源 面对家庭经济难题的他 能否得到救助 渡过难关?
01 2014年1月28日,陈某滔驾驶小型轿车在大邑县某小区内行驶,突然与正在直行通过路口的李某祥相撞,造成李某祥受伤,车辆受损。 
李某祥被当场送往大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其右侧肢体瘫、颅脑损伤致运动性失语,两项均达到四级伤残标准,属于部分护理依赖,后在医院接受治疗133天。 2015年3月6日,大邑法院依法作出(2014)大邑民初字第 1233 号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滔支付李某祥赔偿款215150.9元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祥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该次执行程序。 02 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僵局 由于陈某滔没有能力给付李某祥应有赔偿,前期保险公司给予李某祥的赔偿款也所剩无几,2023年1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经查明,陈某滔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大邑法院遂于2023年2月共扣划陈某滔存款 3743.10元发放至李某祥账户。
走投无路之际,李某祥于2023年3月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大邑法院受理后,召开司法救助专题会,认定被执行人陈某滔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生效判决能力,导致李某祥本人及家庭生活困难,李某祥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予救助。 最终决定给予李某祥国家司法救助金118386.90元。
司法救助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牵着司法关爱。下一步,大邑法院将持续开展司法救助,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想群众之想、急群众之急,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温度。 来源: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