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 2020 〕 第 l 号
集体所有土地共 5.4444 公顷,合 81.6660亩(详见附表)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 〔 2020 〕 109 号文件批准征收,作为大邑县 2019 年第 2 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体实施单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大邑县 2019 年第 2 批城市建设用地
三、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邑县2019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0〕第1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下标准为坝区标准,丘区、山区标准按相应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邑府发(201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 青苗补偿标准按
《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每公顷为1.836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项目实施时,根据各村社土地、人口状况据实核算),其中安置补助费的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五、住房安置
此批次征地按照《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此批征地共有67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项目实施时根据各村社土地、人口状况据实办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
(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标准和办法、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标准执行,将上述在城市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规定条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来源:大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