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凌晨 大邑公安森警大队 通过蹲点守候, 在大邑县斜江河苏家段现场, 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刘某某、李某某抓获。 

两名男子当晚共准备电捕工具两套作案摩托车两辆,查获渔获物100余斤
 日前,崇州市人民法院对大邑县“51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刑事判决:
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元;
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熊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涉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长期在大邑县安仁镇斜江河流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李某贵、熊某、代某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本案被公安部列为“长江禁渔2021”第二批督办案件。

任何时候在天然水域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凡违反禁渔规定触犯渔业法律法规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如有:电鱼、毒鱼、炸鱼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网友爱护生态环境, 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来源:大邑全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