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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运会进入倒计时,警惕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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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6 14: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第31届
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
倒计时72
作为世界级赛事
大运会一定会吸引许多人的目光
成都双流公安提醒您
大运会即将到来
警惕以下违法行为!
“盗播”行为
      大运会面向全世界观众,流量大,权利主体往往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获得相关权利 ,包括广播组织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旦遭遇“盗播”,将导致流量下降、用户粘性被破坏,从而严重损害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而与之相比,“盗播”成本较低,权利方“防火墙”易被破解。通过劫取信号、录播画面或无授权的“加框链接”、直接“盗链”等,盗播形式五花八门。
      体育赛事节目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尤为重要的著作权权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在网络上,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实时直播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围;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延时回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
温馨提示
      建议观众在观看赛事时选取官方平台,同时注意不要随意录制、传播赛事视频,以避免“无意识”地侵犯版权的情形。

“蹭热度”虚假宣传
      主要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规定,进行引人误解的线上线下虚假宣传,如编造与大运会或运动员的某种联系,导致受众误认宣传主体与大运会赛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温馨提示
      建议消费者擦亮眼睛,注意辨别细节信息,尽量避免被此类“搭便车”行为误导。
      在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该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图形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的后果。
      未经成都大运会执委会许可,不得在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以及使用与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

恶意诽谤运动健儿
      参赛的每位选手都是优秀的,对于发挥失利的运动健儿们,我们更加应该给予鼓励,如果在网络上进行言语攻击、恶意抹黑、侮辱诽谤,侵犯了运动健儿们的名誉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体育竞赛中发生伤害
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体育竞赛,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是可能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的。
      因此,在体育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中,这种冲撞虽可能被判犯规而对参赛人判罚,但对因这种冲撞造成人身伤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受害人同意这一民法理论所决定的。
      在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属一种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应由受害人所在的单位来承担医药费。
比赛过程中,如果一方运动员犯规,致使另一方运动员受伤,犯规方是否应该给予受害方补偿和精神抚慰金?
      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参加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存在过错不能简单的以其是否犯规为衡量标准,因为即便犯规,也不等于行为人存在故意伤害对方的故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者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受害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对方给予以一定补偿。

综合性赛事的LOGO、标识、吉祥物等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综合性赛事的LOGO、标识、吉祥物等按相关程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等情形时,构成相应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当某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不再受法律保护。例如在(2017)京行终1729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特殊标志“福娃”的专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届满,到期后奥组委未提出延期申请,因此“福娃”已不再作为特殊标志予以保护。

随意侵占、破坏大运会体育设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五十条规定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大运会从事赌博活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大运会举办过程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来源:成都双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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