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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你来看这7件民生大事!跟大家息息相关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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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16: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1.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要拓宽融资渠道。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创新融资工具,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二要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三要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做好信贷风险防范。

详细阅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



2.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会议决定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清欠情况明年春节前向国务院报告。

详细阅读:李克强:抓紧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3.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会议确定,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降低融资成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率不高于省级机构费率水平。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三是实行风险分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银行不得因此减少实际放款数额。鼓励各地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增长快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经营。

详细阅读: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3件大事



4.让扰民电话“禁声”!重点清查金融保险、地产中介等行业



工信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明确将全面加强通信资源管理,完善骚扰电话的发现、举报、处置流程,切断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建立骚扰电话长效管控机制。工信部要求2018年11月底前全面清查语音专线、“95”“96”“400”号码等资源使用情况,重点清查金融保险、地产中介、零售推销等行业及呼叫中心企业的专线和码号使用情况等。

详细阅读:工信部加大力度整治电话扰民 切断骚扰电话传播渠道



5.不打折扣!未按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可拨打12366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指出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广大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另外,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

详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6.买车更省钱!这些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进行了审查,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同时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也予以公告。

详细阅读: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发布



7.用药更放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将建立



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意见》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详细阅读:我国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保障用药安全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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