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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大邑某电动车配件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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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2 10: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案件基本情况

     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成生委办〔2023〕119号)通知,成都市于2023年12月7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我局执法人员对电力系统进行分析,发现大邑某电动车配件企业在2023年12月11日凌晨2点至6点存在电力数据异常的情况。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配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根据该公司电力异常情况调取该公司生产车间监控视频,发现其在2023年12月11日凌晨2点至6点电泳生产线(包含:脱脂、喷淋、电泳、烘干工序)进行过生产,12月11日橙色预警尚未解除。根据该公司《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要求,该公司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单元需要全部停产。

违法事实
     该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3〕DY07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2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DY008号),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件分析及启示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案件具有隐蔽性,部分违法企业采用夜间生产、部分生产、缩短生产时间等方式逃避检查。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电力调度平台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用电异常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虽未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车间监控的方式发现该公司存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夜间生产的情况,遂即固定证据,锁定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涉及法律法规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情况,确定预警等级,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接收、反馈、传达和发布,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台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等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执行停止在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等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大邑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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