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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胁迫男子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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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斧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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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8: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女子胁迫男子发生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仅限于男性对女性强迫发生关系。而对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尚没有法律惩戒的规定。

讲到这里,想起曾经听到的一个事例。

一个25岁的小伙在网上结识了一个40多岁的离异女子,熟悉之后二人聊的很投机。女子了解到小伙对电脑比较精通,便对小伙说自己的电脑出了问题,邀请小伙到家里帮她看看是什么原因。小伙担心女朋友知道后麻烦,因为他与女朋友的感情挺好。但在犹豫片刻后还是答应了,他想着只是帮朋友个小忙而已,应该没什么问题。

小伙想着早点修理完,好回去陪女朋友。下班后便直接赶到了女子家里,女子开门后惊了小伙一下,因为她穿着很简单、很性感。应进家后便将小伙带到卧室,因为她的电脑摆放在卧室。小伙技术还不错,没多大功夫便解决了电脑问题。女子邀请小伙吃过晚饭后再走,小伙一直婉拒,但女子一再挽留,他也不好意思再拒绝便同意。

但小伙没想到女子是早有预谋,白酒红酒齐上桌,而且一直劝小伙喝。没几个回合,小伙便被灌的有些醉意。于是,女子将小伙生拉硬拽到卧室,强行拔掉小伙衣服,与小伙发生了关系,小伙由于酒精作用,也无力反抗。就那样被硬生生的强奸了两次之后,才被女子放走。

小伙回家后,女友跑过来拥抱时,闻到了他身上的香水味,而且并非是自己所用香水的味道。便再三逼问,小伙无奈招了,女友因此一气之下与他分手。

小伙越想越气,便去派出所报警,想告女子强奸他。但被民警告知,女性强奸男性不犯罪,不能立案。如果小伙身上有被伤害的痕迹,可以从伤害的角度来报案。但女子只是强奸,并未伤害他,最终小伙只能不了了之。

所以,男性被女性强迫发生关系,在没有被伤害的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因为女性的这种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优势。不过,在我国,发生女性强迫男性的几率并不大,除非哪个男性特别幸运。

大家觉得这种情况应该构成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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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不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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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9: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又想骗我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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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入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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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0:50: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为啥不来找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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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窥门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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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21:3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我觉得这个要立法呀,别人说男流氓可怕,但是女流氓凶起来比男流氓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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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堂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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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21:4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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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堂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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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22:1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早就改了好吗,现在是违背他人意愿。不分男女了。麻烦查哈才发这种文章。好歹也是个公众平台 不要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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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斧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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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7 22:3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左手 发表于 2018-12-17 22:19
早就改了好吗,现在是违背他人意愿。不分男女了。麻烦查哈才发这种文章。好歹也是个公众平台 不要误导

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的编辑和创建无需任何费用,恶意传播虚假信息、仿冒官方及代理商收费编辑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详情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戴诺夫氏(Denov)在2004年时表示社会对性侵犯案件的女性加害者的问题的态度“指出了拒绝承认女性亦可能成为性侵犯加害者的这种广泛存在的看法,会使得这问题的真实状况变得晦涩不明。”。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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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斧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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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7 22:3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西岭♫望县 发表于 2018-12-1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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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戴诺夫氏(Denov)在2004年时表示社会对性侵犯案件的女性加害者的问题的态度“指出了拒绝承认女性亦可能成为性侵犯加害者的这种广泛存在的看法,会使得这问题的真实状况变得晦涩不明。”。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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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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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07:5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还有这等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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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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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18:3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你男的不硬起来,她女的就拿你没得发,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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