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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5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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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1: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公积金中心在今年1月29日对外发布了2018年10月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新规于今天(2019年3月15日)正式执行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规相比以往,个人住房贷款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规严格“认房认贷”标准、放宽了贷款年限计算、调整了收入还贷比。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之前在媒体作出了新旧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关键词一:扩大贷款对象

异地缴存职工也可贷款

“在调整前,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成都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该负责人首先从贷款对象方面进行说明。

调整后,新政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成都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职工。

关键词二:限制贷款次数

贷款累计不超过2次

据介绍,在调整前,没有对借款申请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规定,只要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则增加了借款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的规定。

关键词三:严格“认房认贷”

二套房定义需仔细判别

关于“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的定义,调整前后也有较大变化。据介绍,调整前:对无住房,或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对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对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调整后,对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对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第三套住房:对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关键词四:调整逾期记录应用

重点关注近两年信用情况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新政还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关键词五:调整收入还贷比

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50%

在收入还贷比方面,调整前,借款人当笔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

新政则规定,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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