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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斧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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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 18: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6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说明。按照草案内容,今后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或将进入“强制”时代。

草案对垃圾分类做了哪些规定?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什么?

一起来详细看看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草案规定,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或将面临罚款

✦ 草案第三十二条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 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成都拟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



倡导减少一次性用品

✦ 草案第二十四条提出,本市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除了生活垃圾分类之外,还要从包装物减量、快递包装、一次性用品、园林绿化垃圾、农贸市场果蔬垃圾等方面进行“减量”。

✦ 在包装物减量中,成都既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同时,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还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 草案还特别规定,在展览展销结束后,废弃的展台、展板、展架、幕布等物品,经营管理单位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 农贸市场须推行净菜上市,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应自建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对于市民较关心的“前分后混”问题,草案特别指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



拟提前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

垃圾分类的收集、转运、处置都很重要。草案提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须明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将成为项目能否获得通过验收的内容之一。

目前《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正面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你可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信函寄至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57号成都市城市管理里委员会法规处,邮编610000,传真028-86639148。

也可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2587084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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